甲与乙协商约定,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为名义股东,后甲没有与乙商量,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低价转让于丙,下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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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库问题◆】:[单选] 甲与乙协商约定,乙为实际出资人,甲为名义股东,后甲没有与乙商量,私自将其名下股权低价转让于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丙可以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B.甲的该行为造成乙的损失,乙有权向甲要求赔偿
C.乙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的该处分股权行为无效
D.丙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股权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名义股东股权的转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力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中有关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甲是以低价转让于丙的,不符合善意取得中"以合理价格转让"的条件,因此丙不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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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题库问题◆】:[单选] 关于诉讼时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 
B.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属可变期间
C.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所受领的给付构成不当得利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选项A表述错误。一般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长诉讼时效20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选项C表述错误。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选项D说"构成不当得利",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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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假设2012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认为提出申请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有一位保证人提供了保证,该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完全可以清偿其债务,本公司不具备破产原因。后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案件,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产等资料交给法院。(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①在2010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一辆;②2011年2月,东方公司放弃了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的货款债权;③2011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①2011年10月,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②2011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利用公司20万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③2012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0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后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11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要求:

【◆参考答案◆】:(1)东方公司的观点不正确。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中,②和③两种行为可以由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对于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的轿车的行为,由于在2010年11月,在人民法院受理1年前,因此该行为是有效的。 (3)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无效行为,其财产控股公司应予退回。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4)东方公司前董事侵吞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应当将其侵吞的财产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5)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是无效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此行为发生在2012年1月10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以其行为无效。 (6)该人民法院不能继续执行。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由于另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申请,因此,该人民法院对其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应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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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题库问题◆】:[单选]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B.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C.产权转让公告应由产权交易机构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间公开披露,对于重大的产权转让项目或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有特殊要求的,转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委托协议另行约定公告期限,但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D.转让公告期自报刊发布信息之日起计算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选项A: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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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题库问题◆】:[单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下列事项属于授予日的是()。
A.2010年1月6日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双方就股份支付交易的协议条款和条件进行协商
B.2010年2月6日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双方就股份支付交易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
C.2010年3月6日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
D.2010年12月31日行权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双方就股份支付交易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该题针对"股份支付的特征、环节和类型"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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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题库问题◆】:[单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规定,1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为()
A.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
B.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50%
C.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D.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1)1个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基金资产总值的80%;(2)持有1个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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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题库问题◆】:[多选] 某股份公司的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该公司的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1.1%、0.7%、0.5%的股份。根据《公司法》规定,该公司股东行使对经理提起诉讼的方式有()
A.特殊情况下,甲股东有权直接提起诉讼
B.乙股东通过董事会提出诉讼
C.丙股东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
D.乙、丙两位股东可以联合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

【◆参考答案◆】:A,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东诉讼。(1)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本题中0.7%+0.5%),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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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题库问题◆】:[多选]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职责,表述正确的有()
A.上市公司的董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B.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C.上市公司的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D.上市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参考答案◆】:A, B, D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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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题库问题◆】:[单选]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其代理的另一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是()
A.自己代理
B.双方代理
C.委托代理
D.指定代理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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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题库问题◆】:[判断题] 甲公司主要经营医疗器械业务,该公司的总经理王某在任职期间代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医疗器械销售给丙公司,获利2万元。甲公司得知上述情形后,除将王某获得的2万元收归公司所有外,还撤销了王某的职务。甲公司的上述做法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正确

【◆答案解析◆】:董事、经理违反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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