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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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经济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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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题库问题◆】:[单选] 国内企业甲与外国投资者乙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其中甲出资60%,乙出资40%;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甲乙出资额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至少应出资24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60万美元
B.甲至少应出资126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4万美元
C.甲至少应出资120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80万美元
D.甲至少应出资168万美元,乙至少应出资112万美元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投资总额在300-42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因此,甲至少应出资:210×60%=126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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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题库问题◆】:[判断题] 公司即是企业,企业即是公司。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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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题库问题◆】:[判断题]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营业执照。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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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题库问题◆】:[单选] 下列关于代理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代理人以作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
B.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C.代理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
D.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代理人可以以被代理人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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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题库问题◆】:[单选] 汇票的出票人是()
A.买方
B.卖方
C.信用证的开证行
D.托收银行

【◆参考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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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题库问题◆】:[多选]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如果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原核准一律作废
B.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备案
C.原核准的事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D.可以有3个月的宽限期

【◆参考答案◆】:B,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基金募集期限的规定。超过6个月开始募集,原核准的事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重新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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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题库问题◆】:[单选] 某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本公司股份奖励给职工,下列关于该事项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该收购事项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B.因该事项所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8%
C.用于该事项收购的资金应当从税后的利润中支付
D.因该事项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公司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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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13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1)2013年1月,甲公司拟与乙公司进行400万元的交易。经查,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的股份,该交易未经独立董事认可,即提交了甲公司董事会进行讨论表决。(2)2013年3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解聘了原公司经理王某,并聘任张某为公司经理。甲公司于3月10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随即大跌。经查:甲公司副经理陈某于3月3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抛售2万股。此外,甲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经理变动事项未发表任何意见。(3)2013年4月1日,持有甲公司6%股份的乙公司向丙银行贷款2000万元,并以其所持有的甲公司6%的股份设定了质押。乙公司于4月2日告知甲公司董事会,但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4)2013年7月,甲公司拟向实际控制人郑某非公开发行股票8000万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拟订为定价基准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均价的92%。经查: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李某曾于2012年3月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公司副经理陈某于3月3日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独立董事对甲公司经理变动事项未发表任何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丙银行的质权何时设立?(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李某于2012年3月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是否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在本题中,甲公司拟与关联人乙公司进行的交易属于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才能提交董事会讨论。(2)①甲公司提交临时报告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经理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自董事会就该项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2013年3月1日),在2个交易日内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②陈某于3月3日抛售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在本题中,陈某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自该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其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③独立董事对甲公司经理变动事项未发表任何意见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董事应当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3)①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任何一个股东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交临时报告;②丙银行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①发行价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②李某于2012年3月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性障碍。根据规定,如果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本题中,李某于2012年3月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距离本次发行已经超过了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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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题库问题◆】:[单选] 2013年1月1日,甲商店向王某出售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明知该电脑质量不合格未声明),双方约定,如果有质量问题,应当在2013年7月1日前起诉,逾期则胜诉权丧失。2013年2月1日,王某在使用电脑过程中发现该电脑USB接口存在接触不良的现象,2013年4月1日与甲商店最后一次磋商无果后,王某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诉讼时效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王某应当于2013年7月1日前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B.王某应当于2014年1月1日前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C.王某应当于2014年2月1日前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D.王某应当于2014年4月1日前起诉,否则丧失胜诉权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1)选项A: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在本题中,有关“应当在2013年7月1日前起诉”的约定无效;(2)选项B: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而非合同成立时)起开始计算;(3)选项CD: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的,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在本题中,王某与甲商店的每一次磋商均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次磋商未果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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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题库问题◆】:[问答题,案例分析题] 2008年3月,美国维斯特公司与中国天元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维斯特公司以现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作价800万美元出资,天元公司以现金、场地使用权、厂房作价200万美元出资,在中国上海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中:(1)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了出资;天元公司则由其母公司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也缴付了出资。(2)作为维斯特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中,有价值300万美元的机器已经高于了同类机器当时国际市场的价格,但该设备确属企业生产所必需的。(3)合同规定,作为维斯特公司的首期出资额,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现金。(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维斯特公司委派3名,天元公司委派2名。合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总经理由天元公司委派。该合同经审批机关提出修改意见并修改后,合营企业顺利成立。2010年5月,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准备与境内中外合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朝合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合并协议的约定,双方采用新设合并的方式,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截止4月底合营企业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为1美元,合并后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数为3600万美元。要求:

【◆参考答案◆】:(1)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对其投资比例的上限法律并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本题,维斯特公司的投资比例为80%,已超过了25%的下限,其投资比例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维斯特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本题,维斯特公司由合营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贷款20万美元缴付的出资是不符合规定的;天元公司的现金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这里天元公司虽然以自己的母公司为其出资进行担保,但合营企业本身并没有提供担保,因此是符合规定的。 (3)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应该符合的条件是:为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本题中维斯特公司以机器设备作价300万美元高于同类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是不符合规定的。 (4)维斯特公司的第一期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题维斯特公司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缴付130万美元,为其全部认缴出资额的16.25%,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5)合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设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规定,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委派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营者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因此这里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全部由维斯特公司委派是不符合规定的。 (6)合营企业与朝合公司合并后的公司性质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本题中,朝合公司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其与合营企业合并后的性质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7)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应确定为1亿美元。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本题中,合营企业合并前净资产额为3000万美元,折股比例为1美元1股,因此可以折合为3000万美元的股份,朝合公司股份总额为7000万美元,因此合并后所设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亿美元。 (8)合并后外方投资者的股权比例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各方投资者在合并后的公司中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合并后公司注册资本的25%。本题中,外国投资者共持有股份总额为3600万美元,已经超过了注册资本的25%,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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